综保区内设备租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3-12 11:42:13    文字:【】【】【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我司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因企业整合资源和自身的原因,2013年从境外购买的入区供企业自用的设备,申报方式“境外设备入区”。计划把该设备租赁给综合保税区内的另一企业,不是申报方式为哪种?谢谢!若租赁业务发生,将有租赁协议。

答: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上述监管方式不适宜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后者监管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海关意见为准。

深圳买单报关-深圳报关公司
电话:136 3255 2512
QQ:604329572
联系人:詹先生
脚注栏目
|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本站